国家税务总局转发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》的通知
国家税务总局转发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》的通知
| 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 | 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函[2000]207号 |
|---|---|
| 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 | 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 |
| 【发布日期】 2000-03-23 | 【实施日期】 2000-03-23 |
| 【法律话题】 交通运输 | 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 |
国家税务总局转发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》的通知
(国税函[2000]207号 2000年3月23日)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:
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于2000年2月2日在北京签署了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》(以下简称安排),并于同日生效。现将安排文本转发给你们。对于香港指定空运企业从内地取得的收入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,请按照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。
附: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(略)